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六九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執聲甲沒字第六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制式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及制式子彈柒顆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苗栗縣警察局移送之制式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制式子彈七顆(移送書誤認為十顆),係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上開手槍、子彈業經移送機關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認具殺傷力,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物品,係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經核與前項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制式子彈原係十顆,惟送請鑑定時,試射三顆,已失子彈性質,非違禁物,且非供犯罪所用之物,應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賢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