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劉興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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