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120號
原 告 劉興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