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287號原告 良宸 工程行即 潘陸元 訴訟代理人 杜冠民 律師( 法扶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
陳祈嘉 律師被告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輝 訴訟代理人童威齊
林鴻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5月18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唐于智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3日
書記官施盈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