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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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227號原告 林宜貞 即首相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裕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裕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2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5,7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2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金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8月2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