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2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24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浩云選任辯護人謝宏偉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盧浩云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盧浩云明知「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係商標權人即美商「班尼費特化妝品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班尼費特公司,該公司係委託「香港商法華香水化粧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法華分公司】處理在臺商務)之商品;「 蘭蔻 溫和保濕水」、「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 蘭蔻肌 因賦活眼部精粹」係商標權人即法商「蘭蔻香水及化妝品公司」(下稱蘭蔻公司,蘭蔻公司係委託「台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萊雅公司】處理在臺商務)之商品;「 希思黎全能 乳液」係商標權人即法商「CFEB 希思蕾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思蕾公司,該公司係委託「香港商希思黎化妝品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下稱希思黎分公司】處理在臺商務)之商品;「KIEHL'S小黃瓜水」係商標權人即法商「 拉奧里露 公司」(該公司係委託台灣萊雅公司處理在臺商務)之商品,而上開各商品之商標圖樣及名稱即「benefit」、「LANCOME」、「SISLEY」、「KIEHL'S」之商標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係各該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化妝品、香水等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註冊商標,致相關消費者有混淆誤認之虞,亦不得將此等使用相同或近似註冊商標之商品加以販賣。詎被告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以及詐欺取財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購入仿冒前揭商標之商品後,於101年10月間,在南投縣○○鎮○○路○○○○○○號之住處,以其申設之代號「misstrue051990」登入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載販售化妝品之廣告,訛稱所販售之仿冒前揭商標如附表編號1「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編號2「蘭蔻溫和保濕水」、編號3「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編號4「蘭蔻肌因賦活眼部精粹」、編號5「希思黎全能乳液」、編號6「KIEHL'S小黃瓜水」等商品係真品,致告訴人 張漾 於瀏覽上開網頁後陷於錯誤,進而於101年10月間,陸續向被告購買不詳數量之前揭仿冒商標商品,並分別於102年1月21日、同年1月22日、同年1月23日、同年1月29日,自大陸地區將新臺幣(下同)75萬元、5萬元、35萬元、4萬元,合計共119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大觀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致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嗣告訴人使用上開商品後,認有仿冒疑慮,遂持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等物,訴由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偵辦,經承辦員警將前開商品送請鑑定,結果確認係仿冒商標商品。因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亦可參照)。
三、次按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之辯護人雖爭執證人即告訴人張漾於警詢中、證人 顏雅慧 於偵查中之證言及扣案證物之證據能力,惟本件既經本院審理後,認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應為無罪之諭知(詳如後述),揆諸前開說明,即無論述所援引相關證據之證據能力之必要,合先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之供述及證人即告訴人張漾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顏雅慧、 胡麗娜 於偵查中之證述;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被告與告訴人間LINE對話紀錄、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匯款單據、送貨單、存摺影本、上開商品鑑定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案如附表所示之「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1瓶、「KIEHL'S小黃瓜水」136瓶、「蘭蔻溫和保濕水」1瓶、「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1瓶、「蘭蔻肌因復活眼部精粹」1瓶、「希思黎全能乳液」1瓶等件,資為論據。
五、訊據被告固坦承曾販賣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商品予告訴人,惟堅詞否認有何詐欺取財及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辯稱:賣給告訴人的商品均係向合法上游所購買;告訴人提出之商品並非伊賣給他的,伊賣的東西都是真品等語(見投草警偵字第1030011503號卷【下稱卷一】,第5頁,本院卷第31頁反面)。被告辯護人則為被告辯稱:本案遭查扣物品係告訴人單方面所提出,無法證明遭鑑定為仿冒品之化妝品是被告所出售。況告訴人提出之訂單金額高達上百萬元,但僅提出價值數萬元之物品,無法證明被告出售與告訴人之物品全部皆為仿冒品,依告訴人提出之清單所示,該上百萬元之訂單僅有部分遭鑑定為仿冒品,況且被告亦可清楚交代商品購買來源為胡麗娜、顏雅慧、 李柏皓 ,足見被告主觀上並無詐欺之故意,客觀上亦乏施用詐術使人限於錯誤之行為等語(見本院卷第31頁反面、第34至第41頁、第176頁)。
六、經查:㈠被告於101年10月間,在南投縣○○鎮○○路○○○○○○號之住
處,以其申設之代號「misstrue051990」登入網際網路,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刊載販售「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蘭蔻溫和保濕水」、「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蘭蔻肌因復活眼部精粹」、「希思黎全能乳液」、「KIEHL'S小黃瓜水」等商品。告訴人於101年10月間,陸續向被告購買不詳數量之前揭商標商品,並分別於102年1月21日、同年1月22日、同年1月23日、同年1月29日,將75萬元、5萬元、35萬元、4萬元,合計共119萬元,匯入被告所有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草屯大觀郵局帳號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程序自承在卷(見卷一第3頁至第7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508號卷【下稱卷二】,第17頁至第19頁,105年度偵字第2116號卷【下稱卷三】,第31頁),核與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見卷一第9頁至第11頁)相符;復有被告帳戶檢視個資、被告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及內頁影本、被告與告訴人對話紀錄等件在卷可稽(見卷一第89頁、第91頁至第95頁、第97頁至第121頁)。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㈡本件「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係商標權人班尼費特
公司之商品,「蘭蔻溫和保濕水」、「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蘭蔻肌因賦活眼部精粹」係商標權人蘭蔻公司之商品,「希思黎全能乳液」係商標權人希思蕾公司之商品,「KIEHL'S小黃瓜水」係商標權人 拉奧里露公 司之商品。
而上開各商品之商標圖樣及名稱即「benefit」、「LANCOME」、「SISLEY」、「KIEHL'S」之商標審定號分別為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00000000號,係各該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取得商標專用權,經核准使用於化妝品、香水等商品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乙節,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各1份在卷可參(見卷二第55頁至第58頁)。足認班尼費特公司、蘭蔻公司及希斯蕾公司、拉奧里露公司分別為「benefit」、「LANCOME」、「SISLEY」及「KIEHL'S」之商標權人無訛。
㈢告訴人委託告訴代理人提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6之物,
供警方查驗扣案,其上分別印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商標圖樣英文」欄所示,經智慧局註冊登記使用之相同商標圖樣,有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物扣案可憑。嗣經警方各採1瓶送驗,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即BenefitDr.Feelgood)經法華分公司鑑定,鑑定結果認函送品為仿品;如編號2至編號4所示蘭蔻溫和保濕水、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蘭蔻肌因賦活眼部精粹經台灣萊雅公司比對鑑定,鑑定結果為:鑑定物非由萊雅集團委託製造商所製造,且非由在臺唯一合法進口商臺灣萊雅股份有限公司所進口販售之商品,屬於仿冒產品無誤;如附表編號5所示希思黎全能乳液,經希思黎分公司鑑定結果認:非希思黎化妝品公司真品;如附表編號6所示契爾氏小黃瓜水經送請台灣萊雅公司鑑定,與原廠公司貨比對,鑑定結果為:非萊雅集團所製造、販售之契爾氏小黃瓜植物精華化妝水等情,有台灣萊雅公司產品比對鑑定報告書、benefit鑑定證明、希思黎分公司函、台灣萊雅公司仿冒品鑑定報告書(見卷一第47頁至第87頁)。嗣經本院將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剩餘之KIEHL'S小黃瓜水送請鑑定,鑑定結果亦為:非屬萊雅集團之產品乙節,有台灣萊雅公司產品比對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8頁至第67頁)。堪認告訴人提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編號6之商品確與各該商標權人所生產、販售之化妝品不同,應為仿冒品甚明。惟扣除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屬仿冒班尼費特、蘭蔻、希思蕾、拉奧里露公司上開商標之仿冒商品外,並無證據證明未扣案之被告售與告訴人其餘之化妝品亦為仿冒商標之仿品,此部分合先敘明。
㈣告訴人雖於警詢中證稱:伊收到貨品後打開發現貨品均是假
貨。其中一瓶SISLEY化妝品有送臺灣SISLEY公司化驗。102年1月21日匯款75萬、1月22日匯款5萬、1月23日匯款35萬、1月29日匯款4萬,共119萬元等語(見卷一第11頁),並提出郵局存款人收執聯1張、被告手寫寄件資料為證。然由其證述內容觀之,告訴人並未詳細說明其與被告交易之相關過程,諸如與被告交易之時間、商品項目、數量、訂貨明細及委託告訴代理人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係由被告於何時交付,係如何判斷為被告所交付之貨品等情。而被告手寫之寄件資料固可證明被告確曾有出貨與告訴人之事實,然告訴人未能提出訂貨及交貨明細,被告交付與告訴人之貨品名稱、數量、貨號難以特定,自無從僅憑上開寄件資料,遽認上開仿品即為被告所交付之商品。況依告訴人所述,其購買商品之總額高達119萬元,且全數為假貨,卻僅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供鑑定,益徵證人張漾前開證述之情節,要與經驗法則有違。再參被告與告訴人交易之對話內容,「zhangyang00000000(即告訴人):我不是說我要EL的貨嗎」、「 浩云盧 (即被告):可是 石柳水 你沒說你要」、「zhangyang00000
000:我店裡一瓶都沒了」、「浩云盧:挖真是抱歉啊」、「浩云盧:臺中那位呢」、「它沒出給你壓」、「zhangyang00000000:沒有紅水」、「浩云盧:他貨不是很多ㄇ」、「浩云盧:剛好缺紅水啊」、「zhangyang00000000:她全是EL的貨」、「zhangyang00000000:不過紅石榴系列這回不多」(見卷一第107頁)。可知告訴人除與被告交易外,尚有與其他人購買商品,故被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物是否均為被告所販售,容有疑義。
㈤其次,證人顏雅慧雖於偵訊中證稱:伊不認識被告,也不認
識 歐霉歸 ,伊所有的交易都是透過雅虎奇摩。伊沒有賣希思黎全能乳液給被告,但是伊有透過雅虎奇摩賣希思黎全能乳液。伊任職南山人壽,伊一個保戶是百貨公司的專櫃小姐,伊的希思黎全能乳液都是向該專櫃小姐買的。希思黎全能乳液網路上的價格比較便宜,專櫃一瓶5,000多元,伊跟專櫃小姐拿大概5,000多元打九折。0000000000是之前在雅虎奇摩伊刊登的電話,現在已經沒有使用了等語(見卷三第76頁)。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的交易都是透過yahoo奇摩,沒有使用LINE的方式跟其他人交易。LINE對話紀錄中「臺北富邦銀行北臺中分行、戶名顏雅慧、銀行代號012,帳號000-000-000-000」,是伊的富邦銀行帳戶,只有伊知道這個帳戶。伊不曾居住在臺中市○○○○路○○○號之大塊新象。與買家交貨全部是用郵寄,沒有面交過,完全沒有看過被告本人等語(見本院卷第107頁至第108頁)。然查,被告以「歐霉歸」為代號,於102年1月17日與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者於LINE通訊軟體洽談化妝品買賣、交易之事宜,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者自稱為顏小姐,於洽談過程中向被告稱「全能130/468000…我必須明天下午問櫃姐是否能取貨。
才能再有多的量……、去年跟今年全能越來越不好買,贈品一直縮水,賣您3600真的是賠錢。散客及熟客面交價都是3800、百貨公司發票有需要嗎?但是發票上只有櫃號,沒有打SISLEY」、「以後量不會這麼多了,我們已經被該公司註記了,無法再開新會員,能買的數量有限……我明天開會,下午又上課,晚上接送小孩,我擔心沒空跟你面交」、「我的帳號:臺北富邦銀行北臺中分行、戶名顏雅慧、銀行代號012,帳號000-000-000-000,地址在文心南六路179號大塊新象( 迪卡農 對面)」等情,有LINE聊天紀錄在卷可稽(見卷二第23頁)。由上可知,電話號碼0000000000之使用者不僅與被告達成買賣之協議、相約在臺中市之大塊新象社區面交,並提供證人顏雅慧之銀行帳戶予被告,而該銀行帳戶確為證人顏雅慧所有,業經其證述如前。若非顏雅慧或知悉該帳戶之人告知,被告自無可能憑空虛構此帳戶資料。再者,證人顏雅慧嗣於本院審理中經詰問復證稱:伊朋友 吳淑梅 會幫伊買東西。她知道伊的富邦銀行帳號。吳淑梅有小孩,住在臺中市南屯大塊新象社區,我們所有交易的貨源都是從百貨公司,各個百貨公司週年慶。伊可以確認伊的合夥人,因為我們每筆交易的貨源都是從百貨公司。當時全能乳液的市價約為5千多至6千多。進貨大概是原價的八折,成本接近4,000元,還有其他產品去抓它的價差,百貨公司還有禮卷回扣。我們可以賣到3,600元或3,800元,利潤不高其實沒什麼賺;0000000000是吳淑梅早期的電話等語(見本院卷第110頁至第116頁)。又0000000000號電話申登人資料為吳淑梅乙節,有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結果可佐(見卷三第35頁),核與前開證人顏雅慧所述相符。足見,被告確有與使用0000000000號電話號碼自稱「顏雅慧」之人聯繫購買商品,並相約面交事宜。是被告辯稱其希思黎全能乳液係向「顏雅慧」購買,尚非無據。再參被告上開LINE對話內容,對方屢次對被告稱其貨品來源為百貨公司之專櫃小姐,尚難認被告係明知其商品來源非屬正品。況且依被告上開LINE對話內容所示,其向自稱「顏雅慧」之人所購買之商品價格雖較市價低廉,然據證人顏雅慧所述,與證人顏雅慧自百貨公司購買之進貨成本相去不遠,又無其他證據可證被告明知其出賣之商品為仿品,可見被告主觀上應係認為其向「顏雅慧」購買之商品為出自百貨公司專櫃之真品。
㈥再查,證人胡麗娜於偵查中證稱:伊有賣編號2蘭蔻溫和保
濕水、編號3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編號4蘭蔻肌因賦活眼部精粹的商品,但有沒有出給被告,伊不確定。蘭蔻的商品伊都是跟臺中大遠百及新竹遠東百貨專櫃拿的,專櫃有打發票,應該是正貨。101年間伊有出過蘭蔻系列的商品給被告,但是有沒有出過如附表一編號2、3、4之商品,記不住了,蘭蔻的商品伊有出給被告,但是數量及次數都很少,記得最近的是101年間除皺系列的,一系列都2、3瓶而已等語(見卷三第104頁)。又證人李柏皓於被告另案設犯詐欺案件(本院103年度易字第385號刑事案件)偵查中證稱:雅詩蘭黛精華7ml、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24克、契爾氏小黃瓜水40克、契爾氏特級保濕40克、BENEFIT打底霜24克這些產品都不是向伊購買,因為伊與他交易的產品都是雅詩蘭黛特潤精華等語(見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648號偵查卷宗第90頁)。上開證述雖無法證明被告之商品來源係自胡麗娜及李柏皓處購得,然非憑此即可證明被告販售予告訴人之商品為仿冒品,亦不能證明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即屬被告所販售,是此部分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尚不足證明被告有詐欺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事實。
七、綜上所述,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及全案卷證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經鑑定為仿冒品之物,均為被告所販售,及被告主觀上明知其購入後復販售之商品係屬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自應作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上開犯行,揆諸前開說明,既不能證明被告等犯罪,自應為被告等無罪之諭知。
八、公訴人雖聲請傳喚證人張漾、 陳瀅晴 ,惟證人張漾、陳瀅晴部分之證述與本案關連性為被告與告訴人聯繫交易之過程及告訴人提出之如附表所示商品為仿品,然此仍不能證明被告出售之商品為仿品,及告訴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商品為被告所出售。且證人陳瀅晴於警詢中亦陳稱其對本件詐欺過程並不清楚等語(見卷一第15頁),是上開證人並無調查之必要,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天儀提起公訴,檢察官張永政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志明
法官何玉鳳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被告不得上訴。
檢察官得上訴,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7年3月29日附表:告訴代理人提出供扣押之商品┌─┬─────────────┬────┬─────┬──────┬───┬────┐│編│侵害商標權之品項名稱│審定號│商標權人│商標圖樣英文│數量│101年零││號││││││售市價│├─┼─────────────┼────┼─────┼──────┼───┼────┤│1│benefit油不得你毛孔隱形膏│00000000│班尼費特化│BENEFIT│1瓶│1,200元│││││妝品有限責││││││││任公司││││││││││││├─┼─────────────┼────┼─────┼──────┼───┼────┤│2│蘭蔻溫和保濕水│00000000│蘭蔻香水及│LANCOME│1瓶│1,250至│││││化妝品公司│││1,549元│││││││││├─┼─────────────┼────┼─────┼──────┼───┼────┤│3│蘭蔻鐳射光瞬白精華洗面霜│00000000│蘭蔻香水及│LANCOME│1瓶│720元至│││││化妝品公司│││1,230元│││││││││├─┼─────────────┼────┼─────┼──────┼───┼────┤│4│蘭蔻肌因賦活眼部精粹│00000000│蘭蔻香水及│LANCOME│1罐││││││化妝品公司││││││││││││├─┼─────────────┼────┼─────┼──────┼───┼────┤│5│希思黎全能乳液│00000000│CFEB希思蕾│SISLEY│1瓶│6,800元│││││股份有限公││││││││司││││├─┼─────────────┼────┼─────┼──────┼───┼────┤│6│KIEHL'S小黃瓜水│00000000│拉奧里露公│KIEHL'S│136瓶│750元│││││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