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51號原告甲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甲之父(同上)
甲之母(同上)被告己○○
耿○諺真實姓名及住所均詳卷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耿○雄(同上)
黃○珍(同上)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年度侵訴字第71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許珮育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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