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家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聲字第16號聲請人 許榮賓 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項情形,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立法理由則明揭「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載有在庭陳述人員之錄音或錄影資訊,涉及他人個資,為兼顧法庭公開與保護個人資訊之衡平性,避免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遭人惡意使用(例如:提供娛樂之用,或上網供不特定人點閱收聽),仍應由法院審酌其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而為許可與否之決定」斯旨。準此,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自應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以為准駁。
二、經查,聲請人僅具狀表示為明瞭本院前所承辦103年度婚字第560號事件於民國103年10月29日庭期開庭內容,故有聲請交付是日庭期錄音光碟之必要,待本院函請聲請人就關於本件聲請,究係基於何等法律上之利益主張或維護一事更為釋明後,卻未見其另有回覆,致本院無從檢證聲請人是否真有執為本件聲請且應予確保之法律上利益,以資做為允准諭知之所據,是其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故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軍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書記官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