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拍字第281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紀雅芬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登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6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6,43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日期:137年6月3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契約、保證、透支、票據、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自墊付日起依民法規定之遲延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登村。債務額比例:全部。
三、嗣債務人王登村於民國107年6月11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㈠新臺幣354,000元、㈡新臺幣5,0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約定有清償日期,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08年3月11日即未繳納利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5,182,21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四、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為證,,且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土地坐落│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市│清水區│銀聯││000-0000│82.00│全部│├─┼───┼────┼───┼───┼──────┼─────┼──────┤│2│臺中市│清水區│銀聯││000-0000│50.00│1/28│├─┼───┼────┼───┼───┼──────┼─────┼──────┤│3│臺中市│清水區│銀聯││000-0000│94.00│37/2632│├─┼───┼────┼───┼───┼──────┼─────┼──────┤│4│臺中市│清水區│銀聯││000-0000│51.00│1/28│└─┴───┴────┴───┴───┴──────┴─────┴──────┘┌─┬──┬───────┬────────┬────────────┬────┐│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482│臺中市清水區銀│停車空間、住房│第一層:│陽台:8.51│全部││││聯段000-0000地│鋼筋混凝土造│48.33││││││號│4層樓│第二層:│││││├───────┤│48.33││││││臺中市清水區鰲││第三層:││││││新路168巷38弄7││48.33││││││號││第四層:││││││││27.69││││││││地下層:││││││││47.09││││││││合計:219.77│││├─┴──┴───────┴────────┴──────┴─────┴────┤│共同使用部分:臺中市○○區○○段○○○○○○○○○號(422.6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28、││主要用途:停車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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