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24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三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被告之最新入出境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6日
書記官陳盛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