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8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825號債權人 張雅鈞 債權人 張毓玲 債權人 吳銘峰 債權人 林俊廷 債權人 洪萱瑩 債權人 王雅靜 債權人 林文婷 債權人 廖御日 債權人 邱琬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件乃不同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㈡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另聲請
狀末日期記載101年3月12日是否有無誤載,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債權人洪萱瑩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
,應敘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權人洪萱瑩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確認債權人各自請求多少金額及其計算方式。
㈤委任狀內委任人、受任人之簽章、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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