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776號債權人信加絽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正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清圳 即日晟鋼鋁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務人之組織形態為獨資或合夥(如提出營利事業登
記資料),若為合夥,併請陳報其現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請提出其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文,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陳麗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