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37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43722號債權人 賴勝雄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簡炳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簡炳勳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㈡請求利息自民國87年6月29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㈢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十計算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沈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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