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0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0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件具保人甲○○經依檢察官指定,於民國95年8月23日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已將被告具保未予羈押。
二、茲因被告丙○○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指定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 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