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郭榮傑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鄭庠菘郭芃姍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欠款明細。
三、債務人瀧灞企業有限公司已解散,請查報是否選任清算人,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請提出債務人鄭庠菘及郭芃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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