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 邱彥駱 即 邱志豪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代理人 沈依紋
李玉如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理人 賴麗慧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對人即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對人即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代理人 林欣儀 相對人即債權人創群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惠玲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消債更生事件(106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6年5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06年9月8日為止。
理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裁定保全處分在案,茲因該保全處分期間即將屆滿,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秋月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已於106年6月15日公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