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0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聲請宣告破產之聲請費用,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即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10萬元者,500元。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1000元。三、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2000元。四、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3000元。五、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4000元。六、1億元以上者,5000元。而上開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費用,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破產法第61條定有明文;另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
1亦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黃明和破產,並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從核定其價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計算應繳納之聲請費用繳納之。
㈡依破產法第61條規定釋明其對相對人具體債權之性質、數額及相對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
㈢請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省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提出相對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及其債權人清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以供本院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書記官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