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77號原告 詹小雲 被告 宋靝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106年6月25日送達原告(見本院卷第40頁),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7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政佑
法官林銘宏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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