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訴字第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信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5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鍾信華被訴過失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罪嫌,依上開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至於被告其他被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逃逸部分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君
法官黃鳳岐法官賴建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郭淑芳附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15596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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