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5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1575號原告上暘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14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40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著有規定,是依前開規定提起之分配表異議之訴,乃專屬執行法院管轄。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強制執行法第41條第1項規定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系爭分配表之強制執行事件(96年度士金拍字第8號)繫屬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並委由台灣金融資產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拍賣程序,此據原告陳報明確並有分配表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應專屬執行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此訴訟移送至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松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
書記官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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