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75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顯難續行追訴,而有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乃於民國95年12月8日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並自同日起開始執行。茲查,本件被告甲○○所涉犯之強盜案件部分雖已經行準備程序完畢,被告甲○○亦對其所為犯行坦承不諱,且共犯即共同被告丙○○復已到案,並已經本院另行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在案,然被告甲○○所涉犯之強盜案件部分,其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亦即被告甲○○前受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依然存在,本院審酌現今訴訟進行程度,認被告甲○○就此事由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3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惟被告甲○○原受禁止接見通信處分之部分,因被告甲○○已坦承犯行,共犯丙○○亦已到案並經本院另予審結,有如前述,核無續予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合應予以解除,附此敘明。據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14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