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台中監獄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茲認有不宜以簡式審判為之之情形,爰裁定如下:
主文原就被告甲○○、乙○○被訴搶奪等犯行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乙○○被訴搶奪罪部分之犯行,因被告甲○○否認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竊盜犯行,顯見並非就全案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因而認就本案不宜逕以簡式審判程序為之,爰撤銷原就全案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而改依通常程序更新審判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宜民
法官許惠瑜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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