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31號聲請人 徐督欽 代理人 李淑妃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徐督欽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向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提出前置協商,因無法負擔任何還款條件,於民國103年3月20日協商不成立,爰聲請准予清算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本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聲請人所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103消債更第336號卷第47頁,下稱更卷)、債權人清冊(更卷第60頁至第62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更卷第63頁至第64頁)、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更卷第47頁)、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1年至10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
4頁至第6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卷第48頁)、收入聲明(本案卷第6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4頁)在卷足憑,堪信屬實。
㈡次查,聲請人於101年至102年度稅後所得分別為
35,000元、80,000元,每月所得為2,917元、6,667元,名下無財產。又聲請人自陳擔任廣告招牌、冷氣搬運臨時工,103年6月至8月薪資分別為20,271元、18,500元、22,000,平均每月薪資平均20,257元,此有上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清單、收入聲明等在卷可證(更卷第4頁至第6頁、本案卷第6頁、本案卷第15頁)。在別無其他資料可認聲請人有其他收入之情形下,以其每月平均收入20,257元核算現在償債能力之基礎,堪認妥適。
㈢再查,聲請人自陳每月單獨負擔子女徐○琳、徐○儀(分
別為為100年、000年生,參更卷第14頁至第15頁戶籍謄本)之扶養費各5,945元(更卷第13頁反面)。惟聲請人於103年10月13日民事陳報狀自陳配偶已於同年9月覓得市場包裝製麵工,薪資有21,900元,故可認定配偶有能力共同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本院考量聲請人已負擔高額債務之際,其應負扶養義務之程度自有別於一般,而不能不顧及目前經濟能力,衡情以103年度受扶養人免稅額85,000元計算,即每人每月7,083元【計算式:85,000÷12=7,083,四捨五入】,則聲請人每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應以7,083元為計算基準【計算式:7,0832×2÷2=7,083】。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平均薪資為20,257元,依103年高
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1,890元計算聲請人必要支出,其收入扣除必要支出,每月剩餘1,284【計算式:20,257-(11,890+7,083)=1,284】,依債權人清冊(更卷第29頁),聲請人目前債務合計為2,484,056元,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284元逐年清償,尚需約1,935個月【計算式:2,484,056÷1,284=1,935,四捨五入】始能清償完畢,堪認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此外,又查無聲請人有本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是聲請人聲請本件清算,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
四、依本條例第83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譚德周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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