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914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務人 楊秋月 債務人 王友龍
一、債務人楊秋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捌拾萬玖仟肆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友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楊秋月邀同王友龍為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
幣980萬元整,借款期限20年,自民國98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18年04月01日止,自撥款之日起,前一年按月支付利息,自第2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新臺幣300萬元,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9%計算,目前為年息2.27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之日起案調整計算後之年利率計息。另新臺幣680萬元,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加1.09%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為年息2.71%。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住宅貸款契約暨增補條款契約書交予聲請人收執。詎自103年08月01日即未依約清償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務人等依法自應清償債務。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㈢主債務人楊秋月之財產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或受償不足時,應由保證人王友龍負給付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4691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友龍、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50650│秋月│8月01日起││二七五│││6元│││││├──┼───┼─────┼──────┼──────┼───────┤│002│新臺幣│王友龍、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30296│秋月│8月01日起││七一│││7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友龍、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0650│秋月│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6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王友龍、楊│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0296│秋月│9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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