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12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審易字第129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桐昌選任辯護人石宜琳律師
郭運廣律師石邁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調偵字第75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周桐昌係吉聖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派駐在台4線0K+000至2K+400段路基路面整修工程(即桃園市○○區○○路1段往竹圍方向車道施工)之工地現場負責人,負責承包工地現場之人員指揮調度及交通維持,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於民國106年3月23日晚間9時40分許,明知桃園市○○區○○路○段由大園往竹圍方向路段為施工路段,本應注意道路因施工、養護或其他情況致交通受阻,應依交通維持計畫書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等,必要時並應使用號誌或派旗手管制交通避免一般車輛駛入施工路段,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在施工路段即桃園市○○區○○路○段由大園往竹圍方向經過三民路1段與航翔路交岔路口處,設置各種標誌或拒馬、交通錐或派旗手管制交通,防止一般道路之車輛駛入桃園市○○區○○路1段往竹圍方向之車道,適有 謝忠賢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 江國忠 ,自桃園市○○區○○路1段由大園往竹圍方向駛至三民路1段與航翔路交岔路口時,因未見該施工道路有何管制措施,遂駛入桃園市○○區○○路1段往竹圍方向之車道,繼而行經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前時,即不慎撞及由 胡芳雲 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左後方板架,謝忠賢、江國忠因而人車倒地,致謝忠賢受有右側股骨骨折術後內固定斷裂之傷害;江國忠則受有左大腿後外側挫傷、左小腿、雙足、雙足多趾挫擦傷及右足背挫傷、腫痛等傷害。案經謝忠賢、江國忠提出告訴,因認被告周桐昌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
經查,被告周桐昌所犯業務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謝忠賢、江國忠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潘怡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芷萍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