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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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11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瑞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458號、108年度執字第6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瑞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陳瑞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5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4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固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不得定應執行刑之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提出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
2、3、5所示之刑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4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8年5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瑞安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6年6月12日│106年6月12日│107年4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3531號│毒偵字第3531號│毒偵字第1777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7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2123號│第2123號│第1517號││├────┼────────┼────────┼────────┤││判決日期│107年3月12日│107年3月12日│107年6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106年度訴字│107年度中簡字││││第2123號│第2123號│第1517號││判決├────┼────────┼────────┼────────┤││判決│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9日│107年8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583號│執字第9584號│執字第12725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7年3月29日│107年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臺中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951號│毒偵字第169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中簡字│││事實審││第1870號│第1518號│││├────┼────────┼────────┼────────┤││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2月27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107年度中簡字│││││第1870號│第1518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8日│108年3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908號│執字第6382號│││├────────┤││││編號1至4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月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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