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救字第45號聲請人 曾金英 聲請人 鄧振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丁春花 (即 曾享群曾清福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12年度訴字第233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雖主張聲請人曾金英生活陷於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其等對相對人丁春花(即曾享群即曾清福之繼承人)等起訴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有勝訴之望等語,惟其等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依據前述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汪郁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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