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249號聲請人 曾金田 相對人 阮玉艷
陳千金 代理人 曾金本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親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理由欄二、關於「 曾國欣 (女...)」之記載,應更正為「曾國欣(男...)」;理由欄四、㈢關於「一○一年包月...」之記載,應更正為「一○一年六月...」。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三十六條第三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林政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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