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5號
106年度監宣字第94號聲請人 温坤銘
温振南 相對人 温文慶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温文慶(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温振南(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温文慶之監護人。
指定温坤銘(男、民國000年0月0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温文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温振南(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温坤銘(男、00年0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分別為相對人温文慶(男、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之長子、次子。相對人於105年11月8日因車禍事故傷及腦部,致意思有障礙,經送醫治療後,仍不見起色,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聲請人温振南為監護人,另請指定聲請人温坤銘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聲請人温振南、温坤銘主張其等分別為相對人之長子、次子
,相對人有上開事由須為監護宣告之事實,業據提出童綜合醫院一般診斷書、戶籍謄本為證,依法自得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本院於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蕭宇廷 醫師前點呼相對人,相對人無反應;嗣經鑑定醫師鑑定結果認:相對人係一腦出血引發腦功能受損之患者,已影響其腦部功能,其自我意識、知覺理會、思考判斷、言語表達、操作執行已經受影響而無法執行,自我照顧能力完全喪失。因此,本院認為相對人因腦出血以致腦損傷,認知能力欠缺不能處理自己一般及日常事務能力,對於自己行為之利害得失完全不能了解,其恢復的可能性極低,其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監護宣告程度等語,此有本院106年3月1日訊問筆錄、鑑定人結文、林新醫院106年3月1日 林新法 人醫字第1060000107號函暨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開訊問結果及鑑定醫師所為之鑑定意見,認相對人因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相對人之配偶已歿,聲請人温振南為相對人之長子,其 陳明
願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且相對人之次子即聲請人温坤銘、相對人之女 温惠瑜 、 温麗霜 、胞弟 温清宏 亦表示同意,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本院106年3月1日訊問筆錄在卷可稽。
本院參酌前揭各情,認由聲請人温振南任相對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温振南為監護人。
㈢聲請人温坤銘係相對人之次子,其陳明同意擔任相對人之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聲請人温振南、關係人温惠瑜、温麗霜、温清宏均表示同意,有戶籍謄本、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本院106年3月1日訊問筆錄附卷可稽,爰指定聲請人温坤銘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