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北勞簡字第12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韓乃國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銓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財團法人中央通訊社
法定代理人  陳國祥
訴訟代理人  吳素柔
       賴文智 律師
       蕭家捷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
4日所為之判決,應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一、反訴之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本件101年北勞簡字第128號判
決所載。
二、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受有前揭新臺幣(下同)38萬元之不
當得利,業經本院認定實在,已如前述。惟反訴原告既據以
抵銷反訴被告即原告之訴,其抵銷之意思表示,業經反訴原
告以反訴狀當庭送達反訴被告,有本院101年11月19日筆錄
在卷可稽,其抵銷依民法第335條第1項規定已經生效,本件
反訴原告即被告應給付原告即反訴被告446,500元,已為附
件之判決所認定。而反訴原告得向反訴被告請求38萬元之不
當得利,抵銷後,其對反訴被告此部分之債已因而全額消滅
。反訴原告之不當得利請求權既因抵銷而消滅,從而反訴原
告之訴已無依據,應連同其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3月7日
書記官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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