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57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信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施信輝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共同犯侵入住宅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所犯竊盜罪,漏未定應執行之刑,顯係漏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蘇雅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吳芳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