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抗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262號抗告人 林玉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又菁
法官林振芳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