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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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3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3052號聲請人 張美芬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掛失止付通知函所列之股票號碼85ND0000000-0至0000000-0;87ND0000000-0至0000000-0係有檢查碼,為能顯示各股票之檢查碼,請分別記載各股票號碼。並提出完整之發行公司掛失止付通知書(函)。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