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9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938號原告 羅永能 被告 吳金城 上列被告吳金城因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易字第1827號),經原告羅永能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瑜玲
法官洪任遠法官劉凱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純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