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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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志雄選任辯護人李秋銘律師
黃金亮律師 林志嵩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胡志雄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貳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被告胡志雄因殺人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0年11月25日予以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謝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1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