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1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重益 即達隆實業社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狀底蓋聲請人之商行大小章正本。
二、請提出相對人鴻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