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464號債權人禎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吳蔡月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經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結果所示,其法定代理人現為 吳振銘 )。
二、債務人吳蔡月染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5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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