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6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潘健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聲請經核債權證明文件,即專案補貼款繳款通知書,其費用明細除依電信申請書約定之違約補貼款新臺幣(下同)6,796元外,尚有依(MyMusic)月租8折包專案使用未滿
6個月退租或終止合約之賠償款18元,惟所提出之電信申請書並無載明有該項專案之聲請及相關違約補償款約定,故請提出相關請求依據之釋明資料(專案申請書)。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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