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3420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藍海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六九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為九個月,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192,
380元及利息、違約金。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核該約定書第八條違約金有「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給付違約金部分,就請求每次連續收取超過九個月部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