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43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至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3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0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前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魔利卡約定書
、客戶授受信保証基金及信用卡查詢單、金融卡融資及透支
-往來明細查詢單、存摺存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等影本各1
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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