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簡調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調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晏孝 即訊達派報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
在臺北市大同區及花蓮縣,侵權行為地則在花蓮市,依民事
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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