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小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02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查報被告消費刷卡商品「糧食
收納櫃逢陞」之交易明細及系爭貨品訂貨、交貨、收貨暨送貨地
點等相關證據資料。
理由
一、按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
命當事人提出文書、物件。民事訴訟法第269條第2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卡消費債權契約法律關係對被告向本院提起
請求清償信用卡刷卡消費款之訴。查有關原告舉證其主張事
實之系爭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中之消費商品「糧
食收納櫃逢陞」之交易明細及系爭貨品訂貨、交貨、收貨暨
送貨地點等相關證據資料,原告應查報供本院核辦,為此,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以利本件辯論之終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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