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943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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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君芃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943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0日上午9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伍逸康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貳佰零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一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君芃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君芃公司)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被告甲○○
、乙○○均為被告君芃公司積欠上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基準利率變動表、連帶
保證書等影本各1份、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放
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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