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890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90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0日上午9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伍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前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
表、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債務協商協議書及聯合徵信中
心資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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