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6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豐簡字第63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
字第89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損壞他人所有之物,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拘役伍拾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9  月19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洪明霞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經提高為新臺幣壹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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