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甲○○
原告與被告台灣貝爾藥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萬
伍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
內向本庭補繳,並補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定理人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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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清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