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1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移送執行,並經本院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2年9月15日。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司於民國97年6月30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6249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原為98年8月11日,惟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98年
7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永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
書記官劉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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