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3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38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3891號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逾期三個月以內按月以新台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3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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