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971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理人 呂季美 債務人兄弟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馮麗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柒萬玖仟零捌拾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參拾陸萬零壹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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