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702號上訴人即原告愚人農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慶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 李廣蓁 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為:「㈠先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確認大坪林雙子星大樓於110年10月3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3.確認被告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李廣蓁間管理委員與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㈡備位聲明:1.原判決廢棄。2.確認大坪林雙子星大樓於110年10月30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應予撤銷。3.確認被告大坪林雙子星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李廣蓁間管理委員與主任委員之委任關係均不存在。」等語,核其上訴利益即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