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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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贈法律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上訴人 李晟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咸尊 、 王奕尊 間請求確認遺贈法律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7日所為110年度家繼訴字第44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37,3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49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區衿綾